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刘某,男,1995年6月1日出生,汉族,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,暂住本市嘉定区。
辩护人岳启明,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谢某某,男,1997年12月24日出生,汉族,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,暂住本市青浦区。
被告人俞某,男,1998年5月19日出生,汉族,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,住上海市青浦区。
被告人仲某某,男,1996年11月1日出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。
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〔2019〕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及辩护人岳启明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:
2018年5月6日凌晨4时许,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尹某在位于本区山阳镇海汇街的麦古KTV厕所发生口角。
后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、俞某、仲某某进入被害人尹某所在的包厢,与被害人尹某、郑某某、周某发生肢体冲突,致被害人尹某、郑某某、周某不同程度受伤。
期间,被告人谢某某扇被害人郑某某一耳光,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一方投掷一玻璃杯,被告人俞某、仲某某控制被害人一方人员并进行扭打推搡。
经鉴定,被害人郑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,构成轻伤;被害人尹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损伤留有瘢痕,构成轻微伤。
被告人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,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。
案发后,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尹某、郑某某、仲某某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,并有被害人尹某、郑某某、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,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学籍卡复印件,相关验伤通知书,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,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,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,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、侦破经过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证据所证实,足以认定。
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,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,如实供述,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,本次涉案系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,被告人系在校学生,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被告人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 、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、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、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、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
二、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
三、被告人俞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
四、被告人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
刘某、谢某某、俞某、仲某某回到社区后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服从监督管理,接受教育,完成公益劳动,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。
(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周巍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书记员陆治乾
附:相关法律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
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,不以共同犯罪论处;应当负刑事责任的,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。
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
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。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(二)有悔罪表现;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
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